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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改委关于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发改委社会发展处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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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涉农政策 政策库 内容详情

云南省发改委关于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发改社会〔2020〕454号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省属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59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9〕96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60号)精神,深化产教融合,发挥企业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示范引领作用,现将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育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范围


(一)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不在我省培育建设范围)。


(三)重点培育建设主动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打造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牌”“绿色食品牌”“健康生活目的地牌”和发展重点产业的优质企业,支持网络空间安全、大数据、人工智能、新材料等新工科企业,以及家政、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


(四)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五)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培育建设范围。


(六)企业无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培育建设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


(二)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三)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四)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


(五)近3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院)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六)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七)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八)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九)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三、培育建设程序


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建设,按照企业自愿申报、复核确认、培育建设、认证评价等程序开展。


(一)自愿申报。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发布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公告,各州(市)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并指导行政区域内符合培育建设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也可自行下载填写《云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建设申请表》(附件1),同时将企业营业执照(PDF格式)、校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PDF格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发送到yncjrh@163.com。企业申报不设时限,随时可以申报。


(二)审核确认。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及生态环境保护、安全、质量、纳税、信用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省级有关部门审核情况进行综合复核。复核通过的企业,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并视申报企业数量,采取分批次公式的并向社会公示入库企业名单。通过审核确认的企业,3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并报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培育建设。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产教融合有关工作要求,指导各地开展培育建设产教融合企业,鼓励企业多方位、多层级、多渠道参与办学和引企入教。帮助学校组织开展企业实训,实现人才对口培育、靶向实教,促进实习的规范化、组织化、常态化、制度化。同时,强调校企联合创新,监理创新成果转化机制和企业职工在岗培训机制。企业入库培育建设至少1年。


(四)认证评价。将根据国家出台的认证标准和评价办法,制定我省具体标准和评价办法,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组织第三方对库内企业实施逐年、分批认证评价,对培育建设工作组织有力,实施成效明显,且符合认证标准的,将向社会公布推介。


(五)资格复核。对进入产教融合目录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3年对其资格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确认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对不符合的不再保留产教融合资格。


四、支持措施和管理惩戒


(一)支持措施。入库企业,属于培育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范围的试点企业,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1.自2019年1月1日起,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有关规定,对培育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按投资额30%抵免当年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优先考虑将入库企业参与举办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项目,纳入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产教融合工程资金支持范围。


3.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享受“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政策支持。


4.依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9〕16号)有关规定,对企业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取得相应证书(技工院校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所在企业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培训补贴。


5.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有关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6.对达到国家认证标准的,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国家申报,进入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享受国家相关支持政策。


(二)失信惩戒。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定期复核入库企业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入库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同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1.在申请培育建设企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2.在培育建设期间发生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3.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五、其他有关工作


(一)扩大宣传,强化参与。各州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培育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政策,主动指导企业准备申报材料,组织企业踊跃报名、积极参与,扩大政策知晓面。(附件2)


(二)摸清底数,搞清现状。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年内对全省各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已经开展的校企合作情况进行全方位排查,重点摸清参与合作的学校、企业数量,合作专业和方式,年实训学生数和天数,企业年投入资金额度(含建设教学设备),掌握当前我省校企融合发展现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深化产教融合发展、探索推进模式奠定基础。


(三)搭建平台,建立枢纽。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组织省内规模大、实力强,对创新发展和人才需求大,参与产教融合积极性高的企业和职业院校、高校进行交流,搭建信息交流平台,打通企业和院校之间的供求障碍,深化人才培养和院校建设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四)校准供需,深化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总工会将依托各地院校现有实训基地,组织开展院校搭台、企业参与、工学竞技、经验交流的各种职业技能竞赛和学术交流会,发挥实训基地建设的效能,扩大企业实习的深度和规模,校正职业教育供给和企业需求之间的偏差,改变技能培训院校“一头热”和企业“一头冷”的局面,实现课堂和市场之间无缝对接,提高人才输出、成果转化的效率。


(五)加强引进,升级合作。鼓励企业与省外和国际优质教育资源合作,引入高校和科研院所到我省设置分校或研究院,形成高精人才培养机制,针对我省水电铝、水电硅、新能源、数字经济等行业,探索合作协同创新模式,共建高端合作项目,推进产业升级发展。


(六)因地制宜,助力脱贫。针对我省易地扶贫搬迁带来的部分地区城镇化高速发展,鼓励企业和职业学校结合脱贫攻坚政策,在迁入人口较多地区设立工厂和培训基地,探索“前校后厂”新模式,实现“工学结合”育人才,就地培训上岗、就地发展生产,快速实现经济效益,消化地方富余劳动力。


附件:

1.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申请表

2.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企业合作意向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8日


附件1


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申请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所属行业:

法定代表人:

企业登记机关:

企业联系人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二、校企合作情况


  1. 合作学校名称:


合作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资本□ 技术□ 知识□ 设施□ 管理□

其他类型( )


项目内容:实训基地□ 学科专业□ 教学课程□

技术研发□ 其他内容( )


合 作 期:已连续合作()个月,当前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至()年


  1. 合作学校名称:


合作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资本□ 技术□ 知识□ 设施□ 管理□

其他类型( )


项目内容:实训基地□ 学科专业□ 教学课程□ 技术研发□

其他内容( )


合 作 期:已连续合作()个月,当前双方签订的合作协有效期至()年


三、申请条件


(一)企业具备的条件


1.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


2.通过企业大学或企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3.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4.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任务□


5.近3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院)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6.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7.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8.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9.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二)企业自查情况简述




填表说明:

1.项目类型:可多选;□中打√;其他类型()中用简要文字表述。

2.项目内容:可多选;其他内容()中用简要文字表述。

3.校企合作学校不足2个的,第二个合作学校内容不填;超过2个的,请按格式自行插入表格填写“合作学校名称、合作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内容、合作期”。

4.具备条件:可多选;□中打√;对选定具备的条件,企业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PDF)。

5.企业自查情况简述:请围绕本企业是否符合公告中提出的“培育建设企业范围”“培育建设企业条件”等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简要情况填入表中,字数不超过300字(小四号宋体)。


附件2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企业合作意向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企业合作意向》是企业为寻找合作院校研究提出的合作打算,用于学校了解企业,判断是否与企业进一步对接和开展实质性合作的初步材料。本企业的校企合作合作意向如下。


一、企业简介

(一)是否已入库列为云南省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

1.是□,入库编号( );

2.否□

(二)企业经营基本情况及主要的发展成果亮点


(三)企业以往是否开展过校企合作

1.开展过□

(1)合作院校名称:

(2)企业为校方提供了哪些服务:

(3)学校为企业提供了哪些服务:

(4)合作成果成效:

2.未开展过□


二、合作需求

(一)办学层次需求

中专□ 技工学校□ 技师学院□ 高职高专□ 本科□ 研究生□

(二)学科专业需求


(三)合作内容及双方能力需求

1.合作内容。如共建实验室,共建实训基地,接收实习实训生,校企联合培养本企业在职员工,技术合作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较为详细的合作内容。如接收实习生,最好能明确每年接受的人数是多少。

2.本企业具备以下能力,能够确保承担本项合作:

3.承担本项合作,需学校具备的能力:

(四)其他需求


三、双方投入的人、财、物打算

(一)企业计划投入的内容包括:


(二)拟需校方投入的内容包括:


四、下步与意向学校对接事宜

第一步:建立联系。有意向的学校可与我单位[姓名][职务][联系电话]进行联系。

第二步:实地踏查与面对面洽谈。

1.双方应以正式公文形式互致确认后进行面谈事宜。

2.当面查验身份、资质等对方所需材料。

2.其他事宜有[ ]。

第三步:签订合作意向协议直至开展实质性合作期间的重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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