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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机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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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农函字〔2024〕295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机字〔2024〕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开展调研的基础上,经商省财政厅同意,制定了《山东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2月31日


山东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机字〔2024〕7号),以及我省关于加快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


(一)补贴产品条件

1.空机重量不大于116千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载药量10升以上,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能够控制在视距内或扩展视距内操作,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2.应获得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3.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并将出厂编号用钢(铸、刻)印等方式固化在机体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损坏的位置上,保证清晰易辨、规范完整。


4.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二)生产企业条件

1.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2.生产企业应确保其生产的产品具备向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信息的能力。


3.拥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4.其他有关要求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申请条件


1.购机者应当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


2.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飞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有相对健全的植保无人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并提供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4.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并在申请补贴的机具上粘贴登记标志。


5.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提供保险单,保险期不少于一年。


6.已完成不少于1000亩的植保作业量,需提供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等相关材料。


7.提供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补贴标准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产品类型和标准按照《山东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鲁农机字〔2024〕12号)规定。我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的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的通知》(农办机〔2024〕6号)等要求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我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的操作实施等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按照2024—2026年山东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执行。


(二)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应执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农机产销企业参与山东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承诺制要求,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三)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政策自《山东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鲁农机字〔2024〕12号)印发之日开始执行;为保持政策延续性,印发之日前购买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原试点有关政策标准执行。


(四)各地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可按照本方案和有关要求细化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要求,做好组织实施、信息公开、机具核验、补贴监管和违规查处等工作。


(五)《山东省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鲁农机计字〔2018〕23号)同步废止。


查看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以上文章来源于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如涉版权,请通知0871-65137819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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