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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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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涉农政策 政策库 内容详情

《重庆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保存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加强和规范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提升我市水产原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支撑水产种业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渔业工作实际,市农业农村委起草了《重庆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scztgk@126.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渔业处,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186号2008室,邮编40112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重庆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


附件:

1.重庆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8月7日


附件1

 

重庆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保存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加强和规范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保证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标准和产品质量,提升我市水产原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支撑水产种业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渔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级水产原种场和良种场的建设、认定、验收和复查及管理等活动。


(二)原则。重庆市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坚持自愿申请、科学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管理机构。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全市市级水产原种场和良种场的管理工作。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设立重庆市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指导全市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市级水产原种场和良种场认定、验收和复查专评工作。审委会秘书处设在市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二、原良种场基本任务


(一)原种场的基本任务。收集、整理和保存未经人工遗传改良的重要水产养殖种类、新开发利用种类的基础群体,并根据养殖生产和增殖放流的需要,培育生产符合原种种质标准的亲本、后备亲本和苗种。


(二)良种场的基本任务。利用具有优良经济性状并经过审定的选育种、引进种、杂交组合等良种资源,按照良种选育和亲本、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选育保存一定数量的良种基础群体,培育、繁育符合相关良种标准的亲本和苗种,供应苗种繁育场、养殖场,并承担新品种的中间试验、示范、推广和技术培训任务。


(三)其他。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工作需要,市级水产原种场和良种场还承担水产种质资源保存单位功能。其所保存的种质资源需在市水产种质资源管理平台进行登记,并纳入市水产种质资源库统一管理。


三、原良种场建设


(一)主体资质。 市级原良种场的建设主体需具有法人资质、营业执照、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有关权属证明)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符合当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具有自主土地或租赁期在10年以上的使用权的固定场所,并具有2年以上申报品种的原良种繁育工作基础。


(二)组织管理要求。

1.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中场长或技术副场长要求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水产养殖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主管技术的副场长具有遗传育种等相关专业知识。


2.人员配置。全场职工中,中级以上技术员、初级技术人员所占比例分别为10%、15%以上;根据需要配备质量检验员、档案管理员及生产记录员等专职技术人员。


3.技术工人。技术工人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技术操作工人占全场职工的比例为30%以上。


4.技术依托单位。须与市级或以上高校、科研院所或技术推广单位等技术单位签有长期技术协议,并聘用一名以上具高级职称的水产技术专家为技术顾问。


5.建立培训与考核制度。良种场应制定培训考核计划,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场技术人员和技术操作工人进行培训,定期考核上岗。


6.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无重大责任事故。


(三) 环境条件。市级原良种场应满足一下环境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址,原种场原则上建在该鱼原产地,当地天然水域有自然分布的种群。


2.自然条件好,水源可靠,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气候环境条件适合所养殖的原、良种鱼类的生长、繁殖和遗传性状的保存。


3.抗洪、防涝、抗旱能力符合50年一遇的标准, 交通、通讯便利,电力供应充足。


4.进排水系统分开、相对独立,有严密的防逃和避免其他品种混入的拦鱼设施。


5. 场区功能划分明确,布局合理,生产、管理和生活区域隔离,标志清楚,场容整洁。


(四)规模和生产能力。

1.规模。场区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亩,水面类型、面积及各类水面配套比例满足目标种类的生物、生态学特点和生产规模要求。各种鱼池布局合理,配备比例适当。原良种场苗种池占鱼池总面积的70%左右,亲鱼池、后备亲鱼池面积占鱼池的30%左右。


2.原良种数量和生产能力。原、良种场应具有一定生产能力,须从事水产良种产品生产一年以上,其保存亲本数量、年生产亲本和苗种能力应达到市水产原良种场最低生产能力要求(见附件1),产品质量符合地方或国家有关标准,经营状况良好。


(五)生产设施。应具备繁殖孵化、种苗培育、原、良种保种等设施及路、渠、电等辅助配套和养殖尾水处理等设施,要求布局合理。

1.繁殖孵化设施。建有与养殖品种相适应的繁殖设施。包括产卵、孵化、饵料培育等设施与装置,能满足苗种年生产能力的要求与条件。


2.种苗培育与保种设施。需具备亲本池、后备亲本池、种苗池、暂养池、饵料池等基础设施,比例合理、标识清晰;室内培育池应达到设施化水平,池子可采用水泥、玻璃钢等材质建造;室外培育池的面积、池深及塘埂护坡应符合养殖种类的生物学和生态学特点。


3.配套设施。路、渠、电等配套设施完善,场区主干道应硬化,宽度不小于3米,进排水独立,增氧、供水、发电、调温、投饵等生产所需渔业机械齐全。具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饵料、运输、增氧、清淤、供电、调温、供水等配套设施,且专人负责,维修保养制度健全,运转正常。


4.隔离设施。建有严密的防逃逸和防治其他养殖生物混入的隔离设施。


5.尾水处理设施。建有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或设备,养殖尾水须经过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


(六)管理设施。配备办公室、实验室、资料档案室、标本室和仓库等管理设施。

1.办公室。应具备日常的办公设施和办公条件,配备电脑、打印机、电话机等,能及时与外界进行信息交流和传递。


2.实验室。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并配备显微镜、解剖镜、相关水质监测仪、电子天平等常规检测仪器,具备一般的水质化验和病害检测能力。具有从事水质分析、水生生物、良种外部形态与生长等项目的测定手段和养殖种类病害的监测手段。


3.资料档案室: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能进行一般文字处理,资料保存等。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建有技术档案、财务档案和基建档案及图像、录像、照片等,档案内容包括种苗质量标准,苗种繁育操作生产规程,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基本建设、亲本引进、更新、繁育、生产、销售和投入品使用等各项记录,有条件的单位应实行电脑化管理。


4.标本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保存有从幼体到成体整个养殖周期的具有代表性的实物标本,以及不同世代的标本等。


5.库房。与生产区距离适宜,且方便运输车辆出入,通风良好、阴凉干燥、能防虫鼠。应建有单独药房,药品、饲料及生产工具须分隔存放。


(七)生产管理要求。

1.原良种场要实行计划生产与管理。按照国标、行标或市级地方标准,结合本场实际情况,与技术依托单位共同制定所保存原种或良种的生产工艺路线和技术操作规程,按规程和计划组织和管理年度生产。要根据年度生产计划,编制财务、物资和劳动用工等计划。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2.严格执行隔离保种制度。原种池与供生产用种池应严格隔离。不同的养殖对象要分区专池养殖、单独操作,进排水分离和严格过滤,防止混杂。


3.生产记录完整并接受监督检查。生产操作过程应有完善的生产记录,已经通过验收的原良种场,复查之后逐步换为数字化应用记录。主要内容:


(1)引种:单位、时间、地点、数量、规格、成活率及引进种的亲本情况等。


(2)引进种的培育:鱼池面积、水深、放养量、投饵、生长、病害及日常管理等。


(3)亲本培育:鱼池面积、水深、放养量、投饵、病害及日常管理等。


(4)繁殖:催产用药、孵化、出苗情况等。


(5)苗种培育:鱼池面积、水深、放养量、饲养管理、选育、出池、销售等。


(6)后备亲本培育:鱼池面积、水深、放养量、饲养管理、选育、出池、销售等。


(7)用药记录:包括清塘与病害防治的用药池号、时间、药名、用量或药物浓度等。


(8)销售:品种、规格、数量或重量、亲本或苗种培育时间、销售时间、价格、对象、联系电话等。

按照重庆市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统一印制的《水产三项记录》的要求,生产记录员应及时、准确记录、定期汇总归档,并接受监督检查。


(八)质量管理要求。

1.原良种来源清楚,记录资料完整准确。原种亲本应来源于国家级原种场或自然栖息的河流、湖泊、水库的野生群体或未经人工遗传改良的养殖群体,良种应来源于国家级良种场或通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或经市级有关管理部门认定具有优良经济性状的种类或品种(品系)。


2.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亲本种质标准、苗种质量标准、亲本更新制度等。


3.严格执行质量监管。严格按照原良种生产技术路线进行种质保存和品种改良,定期委托市级或以上的科教单位对原良种场所保存的原良种进行定期(原种补充更新,良种选育的后备亲本培育时)进行生态环境、形态、生长、生理、生化和遗传性状的种质测定并保存技术报告备查。


4.实施原良种的个体标识。为科学地进行原、良种保种、管理、生产、选种、选配。原、良种群体必须进行个体标记。采取数码棒无线埋置标签(主要用于中、大型亲鱼)、外挂标签、荧光标记可选用适合目标个体的标记方法进行标记,并建立个体数据库记录存档。


5. 建立售后跟踪制度。对售出的原良种应发放质量跟踪表,真实记录用户的对质量状况的反馈意见。


(九)档案管理要求。

1.档案管理要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要设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档案,并建立立卷归档、文书处理、库房管理、借阅使用、保密等管理和使用制度。


2.归档案内容。包括生产技术档案(包括保种和选育技术档案、原良种生产、用药与销售记录等)、财务档案、基建档案、文书档案及图像、录像、照片等五大类。


(十)销售管理要求。

1.原良种销售情况要记录存档。记录内容应包括品种名称、亲本来源、规格、数量或重量、亲本或苗种培育时间、销售季节、对象、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由质量检验员和生产记录员双方签字,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


2.确保苗种质量。向用户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严禁出售不合格产品。  


四、原良种场认定


(一)申请主体符合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规划布局,由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符合下列认定条件,自愿认定为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单位可以申请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


(二)申请认定的资格条件

1.认定对象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认定对象须取得相应品种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3.认定对象须建有科学、规范、合理的尾水处理设施。


4.具有自主土地或租赁期在10年以上使用权的固定场所。


(三)认定内容

1.原良种生产必备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及其他配套设施。


2.生产、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包括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原良种亲本和苗种生产能力,包括质量与数量。


4.生产与经营状况,包括原种或良种的生产工艺路线和技术操作规程、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财务资料等。


5.各项管理制度与措施。


6.其他需要提供的佐证材料。


(四)认定需报送的材料

1.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申请表和认定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自有资金建设不要求)。


3.主体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等有关资质文件。


4.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有关权属证明)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提供《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5.全场职工名册,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工作岗位、技术职称及技术等级。


6.水产原良种场的工作总结。包括设施设备、原良种生产情况和经营状况等,并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7.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总结。包括种质量标准、技术路线、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病害防治措施等。


8.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水产原良种种质质量检测报告、水质检测报告、苗种产地检疫报告等。


9.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档案室、实验室、资料室、标本室和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


10.土地使用证书(土地使用证或租赁证明、合同)。


11.全场平面布局图或照片。


12.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


13.原良种场亲本保存数量、年生产(含销售)亲本和苗种情况佐证材料。


14.其它材料:技术和管理人员学历和技术职称证明,技术工人的培训证明、各级主管单位审查转报函、其他符合《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相关材料等。


(五)认定程序

1.业主单位向所在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认定申请,报送认定申请书。


2.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查申请材料、现场查看初验后签署意见,上报市水产良种场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秘书处。


3.审委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组织市级原良种审委会专家进行现场查验,重点核查相关资质报告原件,抽样核查原、良种的种质和数量、检测报告、场地的规模、条件设施,形成初步认定意见。


4.由审委会主持召开专门会议,通过审查材料和实地考核等方法进行考评,根据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考评表的各项内容逐项评分,总分超过80分为合格。考评合格的,市农业农村委发文授予市级水产良种场。市级场按如下规定命名:重庆市+品种名(种类中文学名)+原(良)种场。


5.对认定不合格的单位,条件成熟后再行申报。


五、原良种场复查


(一)复查对象

通过市农业农村委认定的水产原、良种场,且在认定期。


(二)复查内容

见第四节认定内容第三条。


(三)复查材料

见第四节认定内容第四条。


(四)对复查不合格的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将根据复查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责令限期三个月改进。到期仍不合格者,不再进行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资格复查。同时,注销原命名和收回认定合格证,取消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五)因迁址、改扩建等情况暂不能接受复查的场家,可以通过区县渔业主管部门向审委会秘书处提出暂缓复查申请,暂缓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暂缓期内中止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六、原良种场监督管理


(一)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按照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档案管理等要求,开展保种或选育、扩繁工作,确保亲本、后备亲本的数量和质量。


2.保证水产原良种品质,主动申请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积极配合各级开展的重点疫病、水产品质量抽样检测。


3.良种场应主动开展新品系选育、品种创新,积极向国家申报新品种认定,重点推广国家审定的新品种或通过技术引进、成果转让的水产新品种。原种场应严格按照标准搜集、保存、登记、使用原种。


4.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工作总结报审委会秘书处。


(二)市级水产原良种场通过验收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场地、性质和保种选育种类;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提出申请。


(三)市农业农村委对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实行动态管理,每五年复查考评一次(附件2),通过后予以换证。对复查中发现保种、选育、质量安全、项目实施等相关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如逾期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遇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连续两次无故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取消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四)市、区县各级财政应加强对市级及以上水产原良种场亲本更新及种质资源保存的支持。

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原渝农发〔2007〕772号《重庆市级水产良种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同时作废。


附件:

1.市级水产原良种产最低生产能力要求

2.市级水产原良种场验收考评表

3.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复查考评表


查看政策原文:《重庆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重庆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179.50KB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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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重庆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doc
25.50KB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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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重庆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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