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3年休禁渔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农发〔2023〕41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厅属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2023年休禁渔管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4月19日
河北省2023年休禁渔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2023〕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落实海洋伏季休渔及海河、辽河流域禁渔期制度,强化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措施,加强执法监管,促进渔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保障休禁渔秩序和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管理目标
落实船籍港休渔和渔船管控措施,严格落实“依港管船、集中停靠、定人联船、船位报告、定期点验、信息周报”等管理制度,确保渔船应休尽休。继续坚持最严厉执法、最严格监管,采取更大力度、更实措施,聚焦关键领域、重点对象,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深入推进“行刑衔接”,始终保持执法高压态势,确保全省休禁渔制度顺利实施,推动渔业资源休养生息、持续好转。
三、海洋伏季休渔相关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最长作业类型休渔时间。
(三)特殊经济品种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及船位监测等管理制度,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省厅”)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四)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五)所有大中型渔船在航行、移泊和转港过程中,AIS、北斗等安全通导设备和船位监测设备(以下简称通导设备)必须确保开启状态,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六)海洋伏季休渔期间,确需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等渔业资源的,须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评估批准后,报省厅备案。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监管方案,仅允许使用当地渔船进行作业,并严格控制作业船数、作业时间,作业渔船须由专人监管,并在定点渔港停靠且全程开启AIS、北斗等通导设备。作业区域严格限定在承包海域,严禁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留存作业期间的渔船轨迹,及时提醒、处置不按要求作业渔船。
(七)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海洋渔业资源监测调查、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或者科研教学等任务需租用渔船的,须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申请材料中应当明确任务由来、监测调查的时间、位置、范围、频次及使用的船舶等。涉及捕捞生产的,需按程序办理《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八)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禁止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
四、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措施
(一)落实船籍港休渔制度
1.按时返港休渔。所有应休渔船应于5月1日12时前返回船籍港,做到“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休渔渔船所有人应于5月1日前填写《遵守休禁渔制度承诺书》(附件1),确认休渔地点,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登记造册。
2.异地休渔渔船监管。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因船籍港容纳能力不足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船舶所有人须向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申请,4月23日前逐级报省厅批准后方可异地休渔。渔船异地休渔期间必须开启通导设备,如实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船位,严格遵守船籍港及靠泊港所在地的各项休渔管理规定。
需在省内异地休渔的,经船籍港所在地和靠泊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同意(跨设区市休渔的,需经两地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同意),逐级报省厅确认后方可异地休渔,并由靠泊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纳入本地休渔渔船监管范围。
需跨省休渔的,由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异地休渔集中停泊渔港意见(每个设区市在每个省份的异地休渔集中停泊渔港不超过2个),并于4月23日前上报省厅,由省厅统一与靠泊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经协商同意后方可在省外休渔,并纳入靠泊港所在地休渔渔船监管范围。船籍港所在地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要与靠泊港所在地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建立共管机制,所辖渔船必须集中停泊、统一管理,严格落实省厅《关于加强长期省外作业停泊渔船管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省外休渔渔船的安全检查和实时监管。
3.外省籍渔船监管。外省籍渔船确需在我省休渔的,须由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商省厅同意。未经省厅同意的,一律禁止在我省休渔。
4.涉韩作业渔船监管。涉韩作业渔船应于6月1日12时前结束作业返港休渔。涉韩渔船生产期间严格执行定点上岸制度,上岸渔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外渔船进行全程监管。严禁涉韩作业渔船在国内近海海域捕捞作业,生产作业和返回期间,对有进入未经批准水域作业或者故意关闭、屏蔽通导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二)严格转港程序
1.转港申请。休渔期间,应休渔船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因船舶维修等原因确需转港的,渔船所有人需提前10日提出申请,填写《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渔船转港报告书》(见附件2),并提供坞修合同,报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
2.转港批准。渔船坞修原则上在县(市、区)范围内进行,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确需省内跨县异地坞修的,经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和坞修船厂所在地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后(跨设区市休渔的,需经两地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同意)方可转港坞修,并由坞修船厂所在地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纳入本地休渔渔船监管范围。相关情况报省厅备案。
确需省外异地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厅,由省厅统一与坞修船厂所在地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调。经协商同意方可在省外坞休,并遵守当地休渔管理规定。船籍港所在地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要与坞修船厂所在地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合共管机制,定期开展实地核查,实时掌握省外坞修渔船动态。
3.闭环监管。渔船坞修及往返期间禁止携带网具,全程开启通导设备,由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监管。坞修结束后,应及时返回船籍港休渔,并向转港批准机关报备销号。5月1日前已经开始坞修但休渔开始时尚未结束的应休渔船,按照转港报批程序执行,于4月30日前逐级报省厅备案。
4.避风转港渔船。因避风等安全原因确需变更停靠地点的,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在指定港口停靠并负责全程监管,在不安全因素消除后,应立即安排渔船返回原休渔渔港休渔。避风期间渔船禁止携带网具,全程开启AIS、北斗等通导设备。
(三)压实监管责任
1.严格依港管船。以县(区)为单位建立休渔渔船管理台账,制作《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泊港口登记表》(附件3),对辖区内所有应休渔船登记造册实施全方位监管。各地要合理选定休渔地点,保证每个休渔地点均有执法人员监管。要根据辖区内应休渔渔船总数和现有渔港情况,将渔船分类安排在相应渔港集中停靠休渔,如实绘制休渔渔船泊位示意图,并根据渔船动向进行动态更新。卖到外地但未过户渔船、脱审未注销渔船以及正在办理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一并列入本地休渔渔船台账,并严格落实各项休渔管理措施。
2.实施定人联船。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明确每艘休渔渔船的监管责任人,并在渔港内醒目位置张贴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监管责任人负责对所包联的休渔渔船进行全程监管,实时掌握渔船动态,督促渔船所有人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制度。
3.开展定期点验。各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港渔船情况、坞修渔船情况、转港渔船情况、专项捕捞渔船情况等进行统计,并每月开展2次定期点验。定期点验时间为每月1日、16日,并于3个工作日内逐级向省厅上报点验情况。
4.整治安全隐患。各市、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全省农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和《河北省2023年度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方案》,充分利用海洋伏季休渔有力时机,对港内停泊渔船逐艘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并监督整改到位,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特别要督促船东船长及时整改救生筏安装不规范以及救生圈、救生衣、灭火器等未喷涂船名号、船籍港等问题隐患。
(四)提升信息化效能
1.实行24小时监控。各市、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渔船渔港信息化监控制度,安排专门人员24小时值守,明确信息化监控值守地点、固定电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于4月23日前将安排落实情况(附件4)逐级报送省厅。
2.强化信息化监管。各市、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河北省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和渔港视频监控平台等,逐船标记钓具渔船、专项捕捞渔船、坞修渔船和异地休渔渔船信息,通过划定电子围栏、小物标雷达等对辖区渔港和休渔渔船实行全天候信息化监管,对发现渔船通导设备离线、船位异常、违规出港等问题第一时间调查处置。省厅将对各地渔船通导设备开机率、发现问题处置率、值班值守情况等开展督导检查,并定期通报检查情况。
(五)强化执法检查
1.强化驻港监管。加强日常巡查和封港清船,重点检查在港渔船的船名标识、携带渔具、通讯导航设备等情况,对船名标识标写不规范、违规携带渔具和未按规定开启通导设备的,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查处。加强港内渔船监管,发现未按规定回船籍港或指定渔港休渔的,限期返回船籍港或指定渔港;擅自出海作业的,要及时召回并依法严处。按照《河北省沿海渔港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完善渔港设施配置,做好渔船渔港“防火、防汛、防风、防污染、防碰撞”等管理工作,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2.突出执法重点。加大海巡陆查执法力度,重点查处使用纳入地方管理渔船、涉渔“三无”船舶、捕捞辅助船、养殖船以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捕捞,违反专项(特许)捕捞规定以及外省渔船在我省海域非法捕捞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重点港口、海域巡查力度和频率频次,突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冀辽、冀津、冀鲁省际交界线”和违法违规行为多发海域等重点海域执法监管。将省外异地休渔及坞修渔船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坚持“谁的船谁负责,谁派员谁管理”,密切关注此类渔船动向,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后逐级上报省厅,省厅将向停泊港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通报协查。
3.坚持海查陆处。对海上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要坚持“海查陆处”原则,一律押回到指定渔港实施处罚,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对发现的涉渔“三无”船舶,按照省海洋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方案要求,依法清理取缔。各县(市、区)要至少设立1处伏休违规渔船扣押点(港口)或集中扣押区域。
(六)统一处罚标准
1.依法依规处罚。伏休期间查办的案件一律通过河北省渔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执法办案网上运行,执法文书在线生成,切实提高执法办案率。严格按照《渔业法》《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和《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渔政部分)》等要求,对查获及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渔船依法依规处罚,执行统一处罚标准,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持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等渔业船舶违规的,除依法处罚外,取消该船及用船单位本年度资格和下一年度申请资格。
2.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与依法休渔进行挂钩。具体扣减事项按《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2022﹞2号)执行。
五、内陆禁渔期有关规定
(一)禁止作业类型
除以休闲为目的垂钓行为之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二)禁渔时间
1.全省内陆水域禁渔时间为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2.官厅水库禁渔期时间为4月1日至8月15日。
六、内陆禁渔期管理措施
(一)落实渔船监管责任
各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禁渔渔船台账,因地制宜实施“集中停靠、定人联船、定期点船”等措施,对辖区内渔船进行集中停靠并登记造册,制作《2023年内陆水域禁渔渔船停泊登记表》(见附件5)。要逐船落实监管责任人,负责督促渔船所有人填写《遵守休禁渔制度承诺书》,向包联渔船宣传禁渔期制度,实时掌握渔船动态信息。强化渔船管理,严禁渔船擅自移动或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作业。各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开展每月2次的定期点验,定期点验时间为每月16日、30日,并将点验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省厅。
(二)强化重点水域执法
组织开展官厅水库、白洋淀、衡水湖、潘家口、岳城水库等重点水域水陆巡回检查、交叉检查、联合检查,对电鱼等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实行分片包干、高频巡查,必要时实施蹲守驻守检查。依法查处电毒炸鱼、锚鱼等违反禁渔期规定的违法行为。对禁渔期在水上发现的各类网具,一律予以清理取缔。严厉打击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以休闲为目的垂钓行为不列入执法查处范围。
(三)加强区域部门协作
落实内陆水域京津冀渔政协同执法机制,联合北京、天津等渔政执法机构在官厅水库、潮白河、拒马河等交界水域开展高频巡查和区域联合检查,适时组织省际间联合执法、省内重点水域交叉联合执法行动,确保禁渔秩序平稳。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餐饮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在禁渔期以“野生鱼”等为噱头销售水产品,扰乱禁渔秩序行为。加强与司法机关协作,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或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七、职责分工
(一)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休禁渔管理工作。制定休禁渔相关政策及方案,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全省执法力量开展水陆联合执法行动,做好省际间、底拖网禁渔区线交界水域的巡航检查,严厉查处跨界捕捞等重大案件,指导各地开展休禁渔管理工作,按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和渔政执法督查工作。督导督办特别重大、复杂或跨设区市的案件。
(二)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休禁渔管理工作。制定落实休禁渔制度的具体措施,组织辖区内执法力量开展区域性联合执法行动,做好所辖水域的巡航检查。对所辖县区休禁渔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按要求参加全省联合执法行动。按时汇总上报本地区休禁渔管理数据和执法信息。
(三)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休禁渔管理工作。落实各项休禁渔管理措施,调度辖区执法力量,加强辖区渔港、渔船、渔具管理,加大水陆执法巡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按要求参加省、市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按时上报本地区休禁渔管理数据和执法信息。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农业农村厅成立河北省休禁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厅党组副书记、一级巡视员吴更雨任组长,总渔业师、二级巡视员闫建民任副组长,厅办公室、法规处、财务处、渔业处、渔政处、省渔政执法总队主要负责同志及各市、雄安新区渔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渔政处,负责指挥调度全省休禁渔工作,组织对各地休禁渔制度落实进行督导检查。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休禁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休禁渔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层层抓好落实。各设区市、雄安新区渔业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牵头科室和渔政执法机构负责人、联络员名单(见附件5)于4月23日前报省休禁渔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执法协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海警、公安、市场监管、工信、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实现生产、运输、销售全链条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要结合扫黑除恶常态化部署安排,持续深挖渔业领域内组织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非法越境(界)、电毒炸鱼和海洋捕捞中划界圈海、渔港码头“扒皮”等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统筹用好渔业补贴政策和资金,强化渔船、渔港和执法信息化建设,提升渔政执法队伍履职能力。省厅将对各地休禁渔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督导检查。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宣传作用,加强休禁渔政策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宣传科普教育,争取广大渔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加强以案释法,及时宣传发布各地查获的典型案例和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并向“中国渔政”和当地渔业渔政微信公众号推送执法信息,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氛围。强化渔民教育培训,利用休禁渔期间渔民上岸的有利时机,积极开展基本安全培训和职务船员培训,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渔船驾驶、消防救生、应急处置等专业技能。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级举报电话:0335-5903703。各地也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究”。
(四)强化信息调度。各市、雄安新区渔业主管部门要汇总所辖县区情况,分别于5月5日前、5月20日前将《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泊港口登记表》《2023年内陆水域禁渔渔船停泊登记表》上报省休禁渔领导小组办公室。休禁渔期间,各市、雄安新区渔业主管部门要于每周四前报送本地区《休禁渔执法数据调度统计表(每周)》(附件6)和《休禁渔执法案件汇总表(每周)》(附件7),如实反映休禁渔管理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休禁渔结束后,及时总结成效、经验、问题和建议,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工作总结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厅。
联系方式:史占杰 0311-86256571
刘 鲲 0335-5903028
数据报送联系人:陈健 0335-5903703
邮箱:hebyzzfzd@vip.163.com
附件:
1.遵守休禁渔制度承诺书
2.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渔船转港报告书
3.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泊港口登记表
4.2023年内陆水域禁渔渔船停泊登记表
5.各市、雄安新区休禁渔管理工作分管领导、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
6.休禁渔执法数据调度统计表(每周)
7.休禁渔执法案件汇总表(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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