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农业数据要素流通共享的现状
在数据要素交易及流通方面,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最为核心的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生活的巨大价值已经不言而喻。数据要素价值的充分发挥在于其的有效流通共享,亦已经成为了人们的共识性认识。早在2015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五中全上,“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便被正式提出。
2020年,两办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其中提出“加速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2021年11月,工信部印发《“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中进一步指出“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要素交易平台建设”。受到市场需求的推动和政策的支持,2015年贵阳成立了全国第一个大数据交易中心,中国场内数据交易开始出现。
2021年至今,北京、上海、福建、重庆等多地筹建或已建成数据交易中心。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超过30个数据交易中心。大数据交易中心一度曾是各地重点建设的对象,但短短几年之间这种依靠一手托两家模式的居间撮合交易模式便陷入了停滞状态。无论是数据的场内交易还是场外交易,都面临着诸多“堵点”,普遍面临制度体系弱、市场培育难、过程监管难、安全保障难等困境。按照各地大数据交易中心预想,大数据交易中心仅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中间市场,数据供需双方按照各自需求在平台进行匹配、交易。
但上述模式之所以难以为继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数据本身并不存在价值,只有将数据进行分析加工成数据产品才能满足特定需求,而大量中小数据供需主体都缺乏上述数据开发应用技术;另一方面《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颁行以后,数据交易的合法性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除非获得数据主体的授权或者对数据进行匿名化处理,而一般数据供需主体缺乏必要的技术和资金能力来满足现上述法律要求。因此,数据资源分散多元,数据流通风险大,数据价值评估困难,数据交易监管困难,交易技术链条不完善等问题是数据要素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阻碍。
在农业产业数据应用方面,自2015年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以来,现代信息技术与农业农村呈现全面融合发展之势。据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发布的数据,2020年全国县域数字农业农村发展总体水平达到37.9%,全国县级农业农村信息化管理服务机构覆盖率为75.5%,县域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财政总投入341.4亿元,县域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社会资本总投入809亿元,农业生产信息化水平达22.5%,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化水平为22.1%。
农业农村部持续推进数字农业建设,加快探索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领域应用场景,数据要素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已成大势所趋。2020年1月,农业农村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发布《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15年)》中提出应以数字化引领驱动农业农村现代化,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支撑。政策的发布开启了数字农业发展的新局面,通过数字信息化技术,让农业产业的核心要素真正聚合打通。
近年来,农业产业数据的研究和应用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崛起以及应用成本的合理化,让农业产业数据要素的产生和应用得到了质的飞跃。
目前在农业环境、农业生产及农业管理方面,利用卫星、无人机采集气候、土壤等数据,提供农户最优化的栽种管理决策,协助农户有效管理农田,让农户从每一颗种子中获得最高的价值,降低农业成本;通过实时卫星影像数据,分析农作物当前的长势,获得地块信息,预测未来环境趋势走向,得到精确病虫害趋势等,为农户提供精确种植建议及管理指导。
但在产业宏观需求、产业链资源配置优化、市场监测预警等方面的应用还不完善,数据应用模式和技术的研究相对滞后。站在整个产业链角度来看,农业数据要素存在着数字技术与农业融合不充分;农业数据采集技术落后,缺乏统一的数据标准;农业产业数据缺乏统一的数据治理和共享机制;农业产业数据的应用场景单一,应用价值难体现等问题。
二、数据服务将是农业数据要素流通共享的主要发展趋势
纵观整个数据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历程,不同于传统生产要素的流通,数据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移转在数据要素交易流通中的价值大为降低。数据要素具有天然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一个使用者对数据的利用并不会减少数据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增加一个数据利用主体也不会减少任何其他主体对数据的使用。因此,在数据交易中无需过分强调和关注所有权的移转问题。由此带来的便是,传统生产要素会折旧且规模报酬递减,越用越少,而数据要素不会折旧,具有规模报酬递增和边际成本为零的特性,越用越多,越用越好。因此如何破解数据所有权转移问题,加速农业数据要素流通共享,对农业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数据作为一种新型要素资源,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其法律属性和权属界定目前尚无统一结论和科学的认定方式,这也使得以所有权转移为基础的传统交易方式变得难以施行。从数据行业的发展实际来看,数据的开放和交易无需过分关注所有权的移转,完全可以通过数据服务的方式来加以实现。
一方面,传统生产要素的交易以所有权转移为基础,但是基于数据的无形性和可无限复制性,数据本身是否发生移转并不存在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对于一般市场主体来说,掌握大量的原生数据本身并没有价值,真正有价值的是对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后得出的数据产品和应用模型。数据需求方只要能通过数据服务的方式来满足自身的商业需求即可,实际上对于获得以代码形式展现的数据并不存在现实需求,因为未经加工的原始数据无法直接加以应用。
在数据流通商业实践中,单纯数据的交易和拷贝实际上并不多见。原生数据的移转,不仅很难实现匿名化的处理,还容易诱发一系列的数据安全问题。数据交易流通价值的实现基本都是建立在,数据需求方特定商业实践希望获得特定数据模型和分析结果基础之上的。因此,我国农业领域数据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趋势,应该淡化数据生产要素所有权的转移,更多的发展通过数据服务方式实现的数据生产要素流通。
在农业领域,基于农业产业较低的信息化渗透率,在农业产业数据要素作为新型要素资源其本身的价值及应用目前具有较大的局限性。这也使得数据要素以所有权转移为基础的传统交易方式变得难以施行。对于一般市场主体来说,掌握大量的原生数据本身并没有价值,真正有价值的是对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后得出的满足特定需求的数据产品和应用模型。通过数据应用和数据服务的形式,将是长期推动农业产业数据要素有序流通共享的重要手段。
在数据农业发展的可见未来,通过对农业产业及各细分产业的产业链特点进行深入研究,对产业生产、加工、仓储物流、销售等各环节关键信息进行分析,建立关键信息的数据采集标准及采集机制,形成统一规划、汇聚的农业数据要素资源。基于农业产业数据资源及应用模型,开展生产种植指导,自然灾害预警,作物测产估产,产业宏观分析,资源编排优化、市场监测预警,产业辅助决策等方向的数据应用场景研究。这些基于数据要素开展有价值的数据服务将成为农业产业数据要素流通共享的主要发展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