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等14部门于印发《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旅资源发〔202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文明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自然资源厅(委、局)、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体育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乡村振兴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文明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林草局、乡村振兴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国民旅游休闲发展纲要(2022—2030年)》有关要求,丰富旅游休闲产品供给,有序引导露营旅游休闲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现将《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文明办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体育总局
林草局 乡村振兴局
2022年11月13日
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
露营旅游休闲是指在户外使用自备或租赁设备以休闲游憩、运动娱乐、自然教育等为主要目的,在有明确范围和相应设施的营地场所驻留的活动。近年来,我国露营旅游休闲快速增长,在促进旅游休闲消费、培养绿色健康生活方式、便利人民群众就近出游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国民旅游休闲发展纲要(2022—2030年)》,促进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顺应人民群众旅游休闲消费体验新需求,扩大优质供给,保障露营旅游休闲安全,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一)旅游为民、需求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差异化、多层次旅游休闲需求,扩大优质服务供给。
(二)分类指导、规范发展。推动公共营地建设,扩大公共营地规模,提升服务质量。鼓励支持经营性营地规范建设,提高露营产品品质。鼓励利用各类现有空间和场所,依法依规发展露营旅游休闲功能区。
(三)合理引导、可持续发展。合理规划空间布局,充分利用存量空间和现有资源,节约建设成本,共享管理资源。避免盲目上马项目、恶性竞争。
(四)文明旅游、绿色发展。增强人民群众文明露营意识,推广“无痕露营”。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倡导低碳环保、生态自然等绿色旅游发展模式。引导人民群众亲近自然,保护生态环境。
(五)产业协同、融合发展。发挥旅游带动作用,推动露营旅游休闲上下游产业链各环节协同发展,延伸露营旅游休闲产业链。加强业态融合创新,推动露营与文化、体育等业态融合。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规划布局。各地在编制城市休闲和乡村旅游规划时,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科学布局营地建设,保障各类营地供给,合理安排营地空间和配套设施,涉及空间的主要内容统筹纳入详细规划。需要独立占地的公共和经营性营地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衔接协调一致。结合国家旅游风景道、国家步道体系、体育公园等建设,构建全国营地服务网络体系,形成露营旅游休闲精品线路,满足露营旅游休闲需求,同时,发挥好其中公共营地在应急服务、青少年教育、户外运动等方面的功能。营地选址应当科学合理、注意安全,避让生态区位重要或脆弱区域,远离洪涝、山洪、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和危险野生动植物活动区域。
(二)扩大服务供给。鼓励各地根据需求,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公共营地。在符合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各类空间建设公共营地,提升公共营地建设水平和服务品质。鼓励各地用好相关政策,支持经营性营地项目建设。支持市场主体做大做强。在符合相关规定和规划的前提下,探索支持在转型退出的高尔夫球场、乡村民宿等项目基础上发展露营旅游休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点、环城游憩带、郊野公园、体育公园等,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划出露营休闲功能区,提供露营服务。鼓励城市公园利用空闲地、草坪区或林下空间划定非住宿帐篷区域,供群众休闲活动使用。同时,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根据植物生长周期和特性,制定切实可行的开放时间,建立地块轮换制度,避免植被被过度踩踏,加强植物养护和设施环境维护管理。
依据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及管控要求,进一步完善露营地建设标准,审慎探索在各类自然保护地开展露营地建设和露营旅游。
(三)提升产品服务品质。大力发展自驾车旅居车露营地、帐篷露营地、青少年营地等多种营地形态,满足多样化露营需求。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充分挖掘文化资源,丰富露营旅游休闲体验。鼓励和引导营地与文博、演艺、美术等相关机构合作,结合音乐节、艺术节、体育比赛等群众性节事赛事活动,充实服务内容。与户外运动、自然教育、休闲康养等融合,打造优质产品。鼓励提升营地配套餐饮、活动组织等服务,提高露营旅游休闲品质。
(四)加强标准引领。加大对《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国家标准、《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划分》旅游行业标准等的宣传贯彻力度,不断强化标准研制,完善标准体系,引领产品服务提质升级。鼓励地方和社会团体结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出台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标准组织开展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认定,打造优秀营地品牌。
(五)推动全产业链发展。做大做强露营旅游休闲上下游产业链,提升全产业链整体效益。引导露营营地规模化、连锁化经营,孵化优质营地品牌,培育龙头企业。鼓励支持旅居车、帐篷、服装、户外运动、生活装备器材等国内露营行业相关装备生产企业丰富产品体系,优化产品结构。创新研发个性化、高品质露营装备,打造国际一流装备品牌。培育露营产业咨询培训、规划设计等专业机构。鼓励露营餐饮、活动组织等配套服务企业创新产品服务。支持旅行社开发露营旅游休闲产品,开展露营俱乐部业务,强化互联网平台等渠道分销和服务能力建设。
(六)规范管理经营。露营旅游休闲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生产经营相关各项规定,依法依规取得开展露营旅游休闲服务所需营业执照及卫生、食品、消防等相关证照或许可,加强治安、消防、森林草原防灭火等管理。营地要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游客须知,提供真实准确的宣传营销信息。严格遵守各项疫情防控要求,切实落实防疫举措。
(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露营旅游休闲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格遵守消防、食品、卫生、生态环境保护、防灾、燃气等方面安全管理要求,建立相关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监测预警、消防设施设备。强化汛期旅游安全管理,落实灾害预警发布主体责任,细化转移避险措施,开展安全宣传,设置警示标识,一旦预报有强降雨过程,开展巡查管控,必要时果断采取关闭营地、劝离转移游客等措施。强化防火宣传教育,严格落实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要求和野外用火管理规定,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提前研判节庆、假期出游情况,在旅游高峰期加强安全提示和信息服务,做好安全信息发布。设置野外安全导览标识和安全提示,做好应急物资储备,避免在没有正式开发开放接待旅游者、缺乏安全保障的“野景点”和违规经营的私设“景点”开展露营活动。推动营地上线平台导航,安装摄像头等安全管理设备。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推出露营旅游休闲保险服务,围绕场地责任、设施财产、人身意外等开发保险产品。
(八)加强宣传推广。鼓励各类媒体加强对露营旅游休闲的宣传引导,坚持正确导向,树立健康文明的露营旅游休闲消费观念,推广大众露营文化,培育大众露营市场。推出一批在增进精神文明、传播优秀文化、倡导绿色旅游和促进青少年教育等方面有积极意义的露营旅游休闲典型案例。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组织开展露营展览、节庆等地方性节事活动,在相关活动和展会中增加露营展示推介内容。
(九)引导文明露营。把绿色旅游、文明露营作为文明旅游的重要任务,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等创建内容,进一步提升公民旅游文明素质,树立文明新风尚。大力宣传、广泛普及文明露营和绿色旅游知识,让游客厚植文明健康理念、践行绿色环保生活。积极倡导“无痕露营”出游方式,引导游客培养文明、绿色、安全露营习惯,自觉做好公共环境卫生维持、公共秩序维护、公共设施规范使用等。
四、组织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有关部门应该根据职责履行好对相关主体的监督管理责任。各地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制定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充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在规划建设、规范管理、公共服务、环境营造、安全保障等方面同向发力,推动形成部门联动、行业自律、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的综合治理格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形成露营旅游休闲发展新模式和新经验。
(二)加强用地保障。经营性营地项目建设应该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依规使用土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选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经营性营地项目,其公共停车场、各功能区之间的连接道路、商业服务区、车辆设备维修及医疗服务保障区、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营区、商务俱乐部、木屋住宿区等功能区可与农村公益事业合并实施,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其营区、商务俱乐部、木屋住宿区等功能区应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得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营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影响林木生长、不采伐林木、不固化地面、不建设固定设施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立露营地与土地资源的复合利用机制,超出复合利用范围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上老旧厂房(包含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及相关工业设施)等,在不改变老旧厂房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经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许可后,用于发展露营旅游休闲营地项目建设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选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经营性营地项目,全部用地均应依法办理转用、征收、供应手续。支持依法依规以划拨使用等方式保障非经营性公共营地用地。
(三)提供资金支持。完善对纳入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营地项目的支持机制。综合运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公共营地、与干线公路连接道路、停车场、厕所、电信、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水、电、气、排污、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基本管理维护投入。鼓励各地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方式支持营地建设和运营。
(四)促进品牌协同。对有条件或者适合发展露营旅游休闲产品的品牌,如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和省级旅游休闲城市、乡村旅游重点村镇、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等,以适当方式将相关指标纳入其质量认定或创建内容。
(五)搭建行业平台。发挥各类相关行业协会平台作用,制定行业规范,发布行业倡议,推动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建立行业沟通协调机制,对接市场主体,促进行业交流。指导市场主体做好产品建设,引导游客文明安全规范露营。
(六)加强理论和人才支撑。加强对露营旅游休闲发展的现实问题、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研究。健全露营专业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加大领军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力度,打造与行业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整合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业、行业组织等资源,完善露营人才培养、引进、使用体系。